一、检举控告受理范围
1.对公司公司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控告;
2.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公司纪检部门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3.公司党员不服党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4.对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检举控告须知
1.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2.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以下行为属于信访举报过程中的违反行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和拦截办公车辆;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公司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遗弃在信访接待场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实施的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举控告人
提倡实名举报(请填写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准确联系方式等内容)。
四、检举控告方式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请您按照被举报人属地和级别,选择相应的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284号2楼213室公司纪委办公室
邮编:730000
电话:0931-8806330
邮箱:gssdyjw@163.com
五、诬陷、制造假证承担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