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实名举报?
答:提倡实名举报,对于实名举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在相同的情况下,要优先处理、调查核实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
(2)承办单位负责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3)按照有关规定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4)保护实名举报人,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如何处理匿名举报?
答:对匿名的举报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1)没有具体事实,只是分析判断或者定性结论的,可不予处理按规定予以了结。
(2)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以采取谈话函询的方式处理,责成被举报人作出检讨或说明。
(3)反映重要问题、事实比较清楚、线索比较具体,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先进行初核,再确定处理办法。
如何处理诬告、误告、错告的检举控告?
答: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诬告还是误告、错告,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如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正常工作的,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2)如属误告或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误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如何界定必要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管辖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违纪违法问题?
答:这里的“必要时”,一般是指: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复杂违纪违法问题。
(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便办理或无力办理的重要、复杂违纪违法问题。
(3)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违纪违法问题。
(4)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和查处的违纪违法问题。
(5)上级领导指定交办的违纪违法问题。
派驻机构应如何受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答:派驻机构要严格按照授权受理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或者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受理或者发现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以及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在十五日内向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驻在部门其他党员、干部,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以及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组织、党员或者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可以直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报派出它的纪检监察机关。
如何受理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答: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信访举报的处理
· 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应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上级管辖范围的,及时报送上级信访举报部门。
(2)对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检举控告,按照本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及时移送交接。
(3)对属于下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办理。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5条
· 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协调与制约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现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0条
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6条
· 重要问题线索向上级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22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信访举报的处理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函(或网络)举报,应按规定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35条